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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出台《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16 点击数:2541


基金会出台《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为方便更多慈善人士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2015年11月16日,基金会出台了《青岛市彭措郎加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六章十九条,从分类、设立、管理、终止等方面对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该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双方成立的对“专项基金”共同管理的管委会主任由捐赠方担任,以便于捐赠者能够更好地参入并监控所捐资金的使用。
  二是本基金会提供全方位的日常管理服务。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其管理费用应按捐赠额的10%由基金会提取使用,但本基金会在“秘书长五年任期承诺”期间,不收取此费用,所需开支由秘书长个人承担。
  三是捐赠者可享有冠名权。
  四是直接费用的开支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捐赠额的20%以内(特殊情况除外),由管委会根据项目情况在协议中确定。
    详见本网站“管理制度”栏目下:《青岛市彭措郎加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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