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通过了《慈善法》实施后的“慈善组织”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17-12-04 点击数:48821
我会通过了《慈善法》实施后的“慈善组织”资格认定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规定,在《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要重新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根据青岛市民政局的统一安排,我会提报了“慈善组织”认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全套材料。12月1日,青岛市民政局对我会提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确认我会提报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颁发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证号:青民准字【2017】第0005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