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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2018版】


青岛市彭措郎加慈善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修改版

(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2018322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安全,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金会设财务总监,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基金会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代行基金会日常财务核算职能。基金会配备专门财务人员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具体业务衔接。相关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条  本基金会在基本账户下设立三级明细帐户,记载所管理的各项目(基金)的收支明细和余额,以便捐赠人可以直接了解每笔收支的明细情况。具体设定一级科目应税、免税账户;在免税账户项下设二级科目限定性、非限定性账户;在限定性项下账户设三级账户分项目核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是非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分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财产孳息收益及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慈善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予和不符合慈善性目的的赠予,不应确认为慈善捐赠。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对收入进行分类核算。收入分为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其中免税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及孳息收益收入。

 

   本基金会根据捐赠人意愿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本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应当如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票据的,或者是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本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能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务收入核算严格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本基金会的支出全部用于其业务范围:

      以捐赠财产和提供志愿服务的方式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活动。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支出分为直接成本支出和间接成本支出两大类:

 

   (一)直接成本支出项下,分别按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项下有关的成本、费用及损失等支出分别核算。

 

    1、应税收入项下有关成本、费用及损失指依据会计制度所核算的与应税经济业务有关的成本费用及损失。

 

    2、免税项下成本、费用支出指基金会用于慈善项目的成本支出, 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慈善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慈善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慈善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本着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项目论证小组在论证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间接支出为基金会行政费用支出

    行政费用支出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捐赠协议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或者没有签订捐赠协议的,不得从捐赠中列支。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1、行政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2、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在第一个五年期间,按“秘书长五年任期承诺”执行。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各类项目的费用支出,在项目预算内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财务总监--秘书长签字支付,超出预算部分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决定。

 

   (二)本基金会行政费用支出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交财务总监审核后,提交秘书长审批报销,并按“秘书长五年任期承诺”执行。

 

  第十八条 受助人应与基金会签订《资助协议》,收到基金会资助的货币或物资后,应向基金会出具收到票据。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务部长负责保管接受捐赠统一发票、收据、支票等各类票据,并做好辅助记录。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六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一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五千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五千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五千元,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二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


  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二十四条 捐赠物资是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玩具等物资。捐赠物资管理办法按照《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第七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基金会财务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给秘书长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 

 

第八章 会计决算

 

  第二十八条 年度会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会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九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人员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财务总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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