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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办法(2023修改版)

青岛市彭措郎加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修改版

(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1022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彭措郎加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彭措郎加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及项目的实际情况,基金会项目分为自营运作项目、资助项目及混合运作项目三类。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下设项目论证小组,负责项目的提出、论证、立项审报、监督执行、验收评估、反馈等工作。

 项目按管理程序审核确定后,按照透明、规范的要求,通过基金会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项目种类、申请条件以及评审程序,并据此实施。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长对所有项目负全责,项目确定后由项目管理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基金会立项分为自主立项和按捐赠者意愿立项两种方式。

  第六条 捐赠者无明确意愿和指定用途的,其捐赠款列入基金会自主立项项目。

     基金会自主立项的项目,由项目论证小组论证后提交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立项。

  第七条 按捐赠者意愿立项的:

  1、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和指定用途、符合基金会经营范围的大额捐款,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方同意后,由项目论证小组论证,提交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立项。

  2、立项后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捐赠方正式签署赠款立项协议书。

  3、立项项目名称可按捐赠者的意愿协商确定。20万及以上的一次性大额捐款,捐赠者享有立项项目名称的冠名权。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基金会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管,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项目运营通畅,以实现捐赠者的意愿。

  第九条  由基金会与项目受赠方签署受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及资金拨付时间,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受赠方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赠方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基金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赠方返还财产。

  第十条  具体项目的实施由项目论证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并与项目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对所实施的项目负全责。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人根据签订的责任书组织安排实施,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青岛市彭措郎加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签署的目标责任书提出项目资金预算,报项目论证小组论证、财务总监复核后,按照管理程序由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的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预算,按项目进度提出付款申请,由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财务总监复核后,报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的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论证小组定期不定期的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拨付的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用于规定用途,并对项目负责人做出考核评价。检查结果在网站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将按项目责任书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第六章  项目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并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具体项目的信息管理,及时、完整地为基金会收集、整理、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视频及文字材料,保证项目数据及时、准确。

  第十九条  基金会项目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宣传和树立捐赠方(个人和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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