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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基金管理办法(2023修改版)

青岛市彭措郎加慈善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修改版)

(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1022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方便更多慈善人士参与到青岛市彭措郎加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慈善事业中来,规范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的章程、项目管理办法以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慈善事业为目的,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内,为特定的慈善项目而捐赠的款项。该款项在本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本办法规定运作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的动本基金(即资助活动从本金中直接支出);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基金项目和活动的管委会系非常设机构。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分类

  第四条  该专项基金分为独立基金与公共基金两种。独立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且有限定性资助指向的基金。独立基金的起设额度为20万元人民币以上;公共基金是指由某组织或个人牵头发起、众多捐赠人响应的由零散捐赠而积少成多所构成的基金。该项基金的发起人应按私募基金的规定募集资金。
  第五条
  独立基金与公共基金的捐赠人对所捐设的专项基金可享有冠名权。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为:
   (一)本基金会与捐赠人(或发起人)签订《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
   (二)捐赠人(或发起人)将捐款划入本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账户。
  第七条 《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所设立的专项基金的名称、首笔捐赠金额和设立时限;
     (二)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或捐赠金额)及直接费用的控制比例;
   (四)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本基金会应向所有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九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不刻制专门印章,对外一律使用本基金会的印章,盖章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设立:专项基金管委会由本基金会和捐赠人(或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管委会设主任一名,由本基金会选派,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双方商定。管委会成员不在本基金会和专项基金中领取薪酬。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指定一名管委会成员作为业务联络人,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联络等工作。
   
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不定期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专项基金的筹集;
   (三)审定资助对象;
   (四)制定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六)检查专项基金财务和会计报表,监督专项基金的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履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和直接费用开支规定:

用于专项基金慈善项目的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应该按捐赠额1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但本基金会则是按照“秘书长五年承诺”由秘书长个人承担;相应地,该管理费用也可以由捐赠人自愿另行捐赠,以支持本基金会的其他慈善项目。总之,上述两种方式的运作结果,就是该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与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一致,为零。
   
用于专项基金慈善项目的直接费用,系指根据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为筹集和运作专项基金慈善项目的支出。直接费用的开支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捐赠额的20%以内(特殊情况除外),并在《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中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在确定的比例内,按照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报实销。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度财务审计时,对专项基金进行单项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成立后一年内,公共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独立基金的捐赠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自行终止;

(四)违反协议内容,在社会上给本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本基金会名誉的,本基金会可以单方面作出终止决定。    
 

第六章  专项基金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转给与基金会所设的相同或相近的慈善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应维护本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本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本基金会的名称及标识。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财务总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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